特长
土建监理工程师,施工管理经验丰富,精通建筑cad设计、电脑文字输入,精通施工测量放线等技术工作。总之,能全面掌握施工、开发、设计、监理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。
备注
本人照片
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
准考证
姓名:
叶学云
身份证号:
32030319710116041x
报名序号:
5959-00133
档案号:
2107310560
报考级别:
四科
考点名称:
中华职校
考点地址:
打浦路303弄16号,近斜土路
考试科目
考试日期
考试时间
准考证号
考场
座次
合同管理
05月10日
09:00-11:00
13101020719
07
19
进度控制
05月10日
14:00-17:00
23101020805
08
05
相关法规
05月11日
09:00-11:00
33101020821
08
21
案例分析
05月11日
14:00-18:00
考生须知
1、请仔细核对准考证的相关信息,如有误请及时与咨询点联系。
2、考生凭身份证,准考证进入考场,迟到半小时不得入场,开考后一小时方可离开考场。
3、考生应携带2b铅笔,钢笔或签字笔(黑色或蓝色),塑料垫板,橡皮和计算器(免套、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)。填涂答题卡时必须使用2b铅笔(否则成绩无效)。不得带任何书籍、纸张、笔记等入场,严禁将一切通讯工具带入考场。
4、“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”科目为主观题,在试卷上作答,草稿纸由考试院发放,考后收回。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,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,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,不再另发草稿纸。
5、考试成绩查询网址。(一般两个月后可查询)
6、本考点无停车条件。
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
二○○八年四月
考试名称:
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
姓名:
叶学云
身份证号:
32030319710116041x
档案号:
2107310560
级别:
四科
合同管理成绩:
72
进度控制成绩:
112
相关法规成绩:
69
案例分析成绩:
合格情况:
合格
发证编号:
08-5959-4-0184
备注:
合格标准:
合同管理合格标准66分。
进度控制合格标准96分。
相关法规合格标准66分。
案例分析合格标准72分。
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
二○○八年七月
合格人员填表要求
1.考试合格人员在本网下载打印《合格人员登记表》一式两份(要求纸张大小为16k),填写后连同证书工本费15元、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(照片反面须写上姓名、发证编号,用于制作证书)并在于2008年8月19日-23日(9:00-11:00,14:00-16:30)期间送至现场确认点。
2.两张登记表格式不得改动,须用钢笔正楷认真如实填写,字迹不得涂改,并各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,发证编号填写到表格右上角。
3.领证时间为2008年9月17日-20日(9:00-11:00,14:00-16:30),领证地点为本人现场确认点。
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
编号:
姓名
身份证号
最高学历
所学专业
毕业时间
学制
学位
参加工
作时间
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
现有专业技术资格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`(职务)名称
取得时间
报考专业
级别
证书号码
取得资格名称
取得时间
工作单位及地址电话
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
通讯地址
邮编
电话
考试管理
机构意见
该同志经统一考试,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。
市人事
部门意见
该同志具备资格。
注:1、本表用钢笔填写。
2、取得资格时间,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。
3、证书号码在证书下发后填写。
4、本表一式两份,分存考生人事档案、业务考绩档案。
建设部147号部长令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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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发稿时间:2006-01-26阅读次数:1389)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
第147号
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》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。
建设部部长汪光焘
二○○六年一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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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,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,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、执业、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,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(以下简称资格证书),并按照本规定注册,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(以下简称注册证书)和执业印章,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,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。
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、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、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注册
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。
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,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。
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、工作经历、工程业绩,按照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划分的工程类别,按专业注册。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。
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初审,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。
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招标代理、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,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,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;符合条件的,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。
第八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,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对申请初始注册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,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,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,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。
对申请变更注册、延续注册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,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,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。
对不予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,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、使用。
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。
第十条初始注册者,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。逾期未申请者,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。
申请初始注册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,取得资格证书;
(二)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;
(三)达到继续教育要求;
(四)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。
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;
(二)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;
(三)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;
(四)所学专业、工作经历、工程业绩、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;
(五)逾期初始注册的,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。
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,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,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,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。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。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;
(二)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