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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三十五章 税收风波(2 / 2)

“户书”因为有鱼麟册,不但公事可以顺利,本人也能借此大发其财,多少年来钱粮地丁的征收,是一盘混帐,纳了钱粮的,未见得能收到官府收粮的“粮串”,不纳粮的却握有纳粮的凭证。有人没有立锥之地却要缴粮。有人坐拥千顷良田却毋须缴纳粒米,反正“上头”只要征额够成数,如何张冠李戴,那是根本不管的。

一般来说,县令上任之后,钱粮师爷就要去和户房的书办谈条件,讲斤两,形成一个默契,勾结起来各取所需。

至于说如何在夏秋两季的钱粮征收中大肆的浮收,玩花样,那就是看钱粮师爷和户书的业务水平了。

什么“飞洒”、“诡寄”、“产去粮存”、“耗粮堆尖”、“淋尖踢斗”,还有为了避免税收而衍生出来的投献现象,都是钱粮师爷和户书们装满自己腰包的途径和手段。

大明自从万历年间张居正开始推行“一条鞭法”后,夏税秋粮的征收都是改为征银,这就又给钱粮师爷们创造了一个发财的机会。

按着缴纳钱粮的流程,依照各解户的户帖文册登记,然后为他们的解银进行称兑,最后发给他们银包,挨个点名将银包投入银柜内,又由一个小吏开出一式两份的单据,各解户就算将自己的税银交纳完了。但是,这样一来,小吏们的好处上哪里去找?于是乎,看似认真负责,其实是无数翻云覆雨的手段、具体实施环节便出来了。

各民户解银称兑时,那银包便分两种,一种白封,一种红封。贫民小户用白封,绅衿大户用红封。使用红封的,就少了许多的火耗杂费。

至于说收取银子时在银秤上、砝码上做手脚,收取数倍的火耗银子,更是公开的秘密,乃至于催生了后世的一个名词,潜规则。

火耗杂费向是大明各地官吏衙役的小金库与灰色收入,明初火耗每斗七合,一石七升,到了现在,这些火耗杂费已相当于正税,甚至有些地方更是高出正税数倍。火耗杂费更关系到州衙许多官吏的好处。

这还只是按照一条鞭法之中规定所谓的折色,收取银两的花样。

眼下大明各地灾荒不断,银子虽然值钱,但是粮食的价格也在悄然翻着跟头向上涨。所以,各处州县之中,仍是本色与折色一同征纳。所谓本色便是征收粮食实物,交纳本色粮比交纳折色银税更为重一些。但是刨除胥吏们的火耗和杂费,似乎缴纳本色更加合算一些。

有这种想法的人,就要面临淋尖踢斗、鼠雀之耗、耗外之耗等手段的盘剥了。

在各处官仓交粮时用比市面上大上不少的斛斗来收取粮食,这已经是公开的事情。反正上峰也是按照石、斗、升的标准来记账的。仓大使们还要在本来已经对的高高冒起尖来的粮食上。小心谨慎地不断往上加。这是所谓的淋尖,至于说踢斗,则是要检查这粮食是否堆得实在的手段,重重一脚踢在斛斗上。斛斗上的势必会散了一大片出来。掉落在地上。这些地上的米粮便成了所谓的耗米。交粮的粮户们是没有权利将它们带走的。

这些耗米便成了各级基层官吏的福利或者是灰色收入。为了得到这些“耗余”,大明各地的粮仓小吏,从明初起。便大多苦练腿法,有些人甚至能练到一脚踢断一棵小树的。

除了这些“耗余”,那些民户纳粮的各种损耗杂费等加派还没计算在内,大明各地州县的加派,往往是这些正税的数倍之多。如此,明末百姓如何不苦。

不过,也有他们惹不起或者不敢惹的人。

这些惹不起的人,首先便是有功名在身的人。

在洪武年间便有优惠的免税定额出现了,定额规定,大体京官一品可免30石,二品24石,以此类推。外官的优免则是京官的一半。至于监生、举人、秀才,照例可免2石。除了免粮份额之外,其他自置田亩,都要报官纳粮。

可是实际操作起来,里面的学问便大多了。可免二石的,免了几十石。万历年间张居正当政推行一条鞭法的时候对全国田亩进行丈量,清查自家田亩时便上下朋比遮掩,本来按照他的级别免税额定是免八十多石,但是实际免了将近九百石,差了十倍还多!那这些差额要谁来弥补?自然是平头百姓了!这些平白无故要缴纳的钱粮,术语便是飞洒了。

除了飞洒,比较坑人的便是所谓的诡寄。只要是人群密集的地方,都会有一批刁横霸道、不易对付的一群特殊人物,不是豪强地主,就是乡间无赖。必须敷衍。分量不足,米色粗劣,亦得照收不误。有时候甚至虚给“粮串”――纳粮的凭证,买得个地面平靖。

从一条鞭法实行以来,便是弊端横生,许多平民小户为了少纳粮。就会“带地投献”。将自家的田地挂靠在某个有功名的人名下,宁愿给人家交钱粮,也要求得少交些钱粮,这是其一。

其二就是有人会请他们“包缴”,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所谓的“包户”,这种包户或者本身是“粮差”与官吏有勾结,或者是地方的豪强能挟制官吏,小户如托他们“包缴”,“浮收”部分固然少不了,但是要比自己去缴纳便宜的多

“包户”自然不是白干的,照例要从中刮皮,“包户”里胆大妄为的,干脆只收粮,不缴粮,一味拖欠,只等最后朝廷“豁免”了事。这种情况在明末清初的江南地区盛极一时。

有人少缴,有人就得多缴,县里的税赋还是要出在县民的头上的。外加各种剥削耗费,加上县里的官吏的好处,统统都出在小民头上,这叫做“耗粮堆尖”,也就是所谓的“浮收”。

“耗粮堆尖”不算“乱收费”,是大明税赋系统中有明文规定的,某些地方,每石附加耗米和尖米7斗6升之多,超过正额的一半以上。这笔额外收入是地方官吏最大最可靠的一笔“灰色收入”。比起贪赃枉法之类捞的黑钱,要安全多了。

“耗粮堆尖”名义上是支付税粮的运费和损耗,其实没有标准可言,随意性很大。

所以有人说,明末的财政困难,和各地饥民暴动、流民起义,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一条鞭法最大限度的压榨了自耕农的生存空间,将无数的自耕农变成了佃农,将佃农变成了流民。

流民成了饥民之后,便成为了士大夫口中的流寇!

如今虽然各地州县的吏员都成了宁远伯府系统内的人物,每月都有俸禄薪水发放,但是很多人拿着手中的几块银元,却还在憧憬着往年夏秋两季浮收钱粮时日进斗金的好日子。

此时这个税收章程的出台,无疑是将广东的官绅大户、读书士子与诸多胥吏的狗食盆打破了!

断人财路,如杀人父母。这还得了?!(未完待续。。)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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